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清洁服务的企业,B于2023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处担任保洁员,工作地点在A公司负责保洁的广州某商场。B一开始负责商场内3楼后庭男洗手间的保洁工作,由于工作期间被商场方投诉,A公司将其调到2楼后庭男洗手间。入职后,A公司依法及时跟B签订书面的劳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谢某某,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。委托代理人:刘某某,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。法定代表人:徐某某。委托代理人:陈嘉,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代理人:招志南,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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