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A为劳动者,于2023年入职于B公司,工作内容主要是拣货发货质检等。B公司未为A购买社保。2023年8月中午时刻,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,事故中负同等责任,多处受伤,并送往医院进行手术,期间住院10天。8月底,B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谢某某,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。委托代理人:刘某某,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。法定代表人:徐某某。委托代理人:陈嘉,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代理人:招志南,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上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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